隱私條款
歡迎使用新北市永和社區大學(以下稱本單位)相關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當您已閱讀並同意「新北市永和社區大學單位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內容」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若不同意請離開此頁面,如需服務請洽永和社大服務人員。
(以下為本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必須向您告知的各項聲明,請您務必詳閱。)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1.依照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含學前教育、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校院及特殊教育)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不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上課地點可能在學校、教室或透過廣播、電視、網路、函授或其他通訊方式)、授予學位證書之軍事學校及法務機構附設學校等之行為均屬於本行業之個資蒐集目的。
2.上述之相關業務或其他符合營業項目所定義之工作範圍。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識別碼、學生或員工證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性別、出生地、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其它識別證號或電子識別標章)、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個人照片、筆跡與紙本文件)、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學經歷)、財務細節類(例如:銀行帳號、戶名或與本蒐集目的相關之財務資訊)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利用期間為本單位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單位提供服務之地區。
3.對象:本單位之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公司、合作推廣單位、業務往來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單位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查詢、閱覽、複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請求停止處理、請求停止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
新北市永和社區大學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修正時亦同,以上條文參考自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